2005年7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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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桩血案 5人丧命 3个嫌凶 4次审判
关押三千多个日夜后终获无罪
金焰

  2005年7月19日,在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区高级法院在这里对9年前的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3名被告人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无罪,当庭释放。
    公安、司法机关从1996年2月、5月对被告人刑事拘留至现在终审释放,历时达3000多天,创下一项罕见的纪录,留下一串反思。
    
    ●特大惨案震惊全城
  抓了一百多嫌疑人
    1996年2月1日早上7时30分,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城中派出所,一个中年男人匆匆跑进报案说:“我父亲、弟弟和另外几个人被杀了……”
    案情重大,梧州市公安局长亲自带领刑侦人员在现场勘查了足足3天。这是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子,南面小卧室的单人床上俯卧一男一女尸体;北面大卧室里双人床边仰卧一具男尸,俯卧一具女尸;双人床南侧还有一具呈跪坐姿势的男尸。他们都被胶带纸绑得结结实实,显然是被人有预谋地杀害。但现场并没找到直接有效的证据,只有几样疑似凶器。
    梧州警方展开了全城大搜捕,凡值得怀疑的、有劣迹的、与被害人有来往的人员都要进行盘讯,几个月里,警方抓获了100多个嫌疑人。
    经过排查、审讯,嫌疑人一个个被放走,最后许政伟、谭光盛被留了下来。许政伟,1976年出生,梧州人,小学文化,无业;谭光盛,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曾因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服刑期间又被加刑一年。初步审讯时,许政伟、谭光盛并没有承认是他们作的案,现场也找不到他们作案的直接线索,于是1996年2月22日、6月6日在对他们的刑拘期到了后,警方先对许政伟、谭光盛开具了释放通知书。
    然而他们并没有被释放。警方当天就将他们送去了劳教所,对他们处以劳教3年。当日警方对谭光盛宣布收容审查,理由是有杀人嫌疑,1997年7月2日改为打架斗殴劳动教养。许政伟甚至连劳教通知书都没见到过。
    
    ●确定4名疑犯
  为抢毒品制造灭门惨案
    在此后的时间里,警方一直没有放弃侦查。随着侦查的深入,一个个证据不断浮出水面。经多次审讯,许政伟、谭光盛最终交代是他们作的案。警方初步确定了4名嫌疑人,除许、谭外,另外两人是广东籍的莫子开、巢志坚。
    1999年6月8日,莫子开被抓获,然而莫子开不承认,警方也找不到直接证据,14日只好将他释放,但他同样没能走出看守所,同日被警方以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收容审查。巢志坚则一直“在逃”。
    1999年4月16日,就在许政伟、谭光盛3年劳动教养即将结束时,警方宣布对他们执行逮捕。在前一天,莫子开也被正式逮捕。
    1999年11月10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描述了许、谭、莫、巢4人制造的这起惨案的来龙去脉:
    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都是吸、贩毒人员。1996年1月27日深夜,许与被害人陈雄在广东封开县江口镇陈某住处一起吸食海洛因时,听陈雄说他有大宗毒品,于是与他商定,由陈雄提供毒品、许负责联系销售。然而,许心里想的却是杀害陈雄,劫走他的毒品。
    1月29日晚,来到肇庆市在金桥宾馆2208房开房住下来的许政伟,找来肇庆人巢志坚合谋,决定实施作案。为确保成功,他们又决定叫同党莫子开、谭光盛来协助。第二天下午,2人上街买了胶粘纸、包装带、纱手套,并与莫、谭联系上,叫他们备好刀具和铁管。当晚约7时,从广东赶来的许、巢、莫在梧州与谭光盛及他的女友招某会合。5人一起去陈雄家。到了陈雄家门口,招某被谭光盛支开了。
    进了陈雄家后,他们发现屋里竟有一大堆人,除了陈雄,还有他的女友陈丽红、女友的妹妹李丽红、他的父亲陈友基、朋友王志坚。这么多人怎么办?一个个干掉!莫、巢在客厅监视,许、谭则叫陈雄进入卧室内“商量”。陈一进入卧室,许便抽出牛角刀抵住他,叫他不要动,谭光盛拿出绳子将陈雄绑了个结实。随后,许将陈丽明叫进卧室,又绑了她。接着,4个人在客厅里将另3个人也绑了起来。4个人在屋里翻箱倒柜,可只搜到20克毒品和17000元现金,还有一些首饰。
    “说,货在哪里?”许政伟、谭光盛持铁管朝陈雄头上狠打,逼他说出毒品下落,然而无论他们怎么下手,陈雄始终说没有毒品。来之前他们已商量好,不管得手与否,都要将陈雄杀死,于是许、莫使用电线将陈雄、李丽明勒断气,惟恐他们不死,又往他们身上捅了几刀。接着他们将另外3人也杀死,对现场作了清理后逃走。许、莫逃往封开县江口镇,许从劫得的款中拿出800元还债给了欧某。
    
    ●第一次判死刑
  第二次判死缓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梧州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2000年3月21日,以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3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许、莫、谭均否认他们参与作案,声称他们的有罪供述是受了刑讯逼供,并提出案发时他们都不在现场。许政伟提出当晚他正在肇庆,还与朋友通电话,有电信局的通讯记录为证和一系列的人证;谭光盛也提出案发前后那几天,他与女友正在北海,并有车票为证和相关人证。3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3被告人各自的供述自相矛盾,相互之间的供述也有明显的矛盾,且与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也不符,指控3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符。
    法庭确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对3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词不予采信。2001年11月8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许政伟、莫开文、谭光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许、莫、谭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月23日梧州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月25日,梧州市检察院再次以杀人罪、抢劫罪对许、莫、谭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许、莫、谭仍坚持他们无罪。公诉机关列出的证据主要有:谭光盛的女朋友招某供认案发当晚许等4人到过东正路62号,并对行走路线作了指认;陈某、欧某供认案发晚上9时许,在陈某的当铺见到过许、莫;金桥宾馆服务员证实1996年1月29日凌晨2时许,有3个人以莫子开的名字开了一间房,并于同月31日退房,这与许政伟的供述相符;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红色撕裂带、封箱胶纸、尖嘴钳、牛角刀、弯头铁水管、黄色电线等与许、莫供述使用的作案工具相同;许、莫、谭均供述过参与杀害本案5被害人并抢走现金、首饰和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段和后果等情节均能相互印证,并与相关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吻合。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3被告参与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3被告人否认作案及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等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3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至于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没有详细说明。梧州市中级法院2003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民事原告人共计28万余元。
    
    ●疑点重重
  终审判决还无罪之身
    此次判决虽然还是免不了死刑,但这次改判为死缓,让3人看到了希望,他们继续提起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受理后,许、谭原来的梧州律师由于种种原因,不再继续担任他们的辩护律师,南宁的大海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郭金海、叶绍强接任。
    在法庭上,许、莫、谭仍坚持他们没有作案。公诉方提出本案虽有一些疑点和矛盾,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原判定罪准确,但考虑到本案存在的疑点和矛盾,量刑上对3上诉人分别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是可行的。
    3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了破解。招某的证实不能证明许等人密谋并踩点陈雄家,尤其她本是梧州人并认识许等3人,她对3被告人的照片的指认和行走路线的指认毫无意义;陈某、欧某的证词并不能证实许、莫出现了陈雄家;宾馆服务员的证词不能证实许与巢在宾馆合谋,反证实当晚许等人在肇庆,不在案发现场;许、莫、谭3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有多个版本,人物、时间不一致,作案工具也不一样,谁杀死谁及杀人场景描述也各不相同。本案只是被告人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杀人劫财;此案侦查期间,还有一个叫陈军雄的人其供述与现场勘验、尸检吻合,但后来证明是假的,他的供词与3被告的供词有惊人相似之处,不排除办案人员诱供。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许政伟等3被告无罪。
    高院审理认为,有一定的有罪证据指向3上诉人实施了杀人抢劫犯罪,但本案也存在不少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排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
    存在的疑点如:招某的供词前后不一致,具有反复性,其证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难以采信;许、谭是否有作案时间存在疑问,即许、谭没有作案的时间不能完全排除。许政伟本人辩解案发的当日不在梧州,而是在鬳\广东肇庆,从1996年1月28日用莫子开的名字开房住金桥宾馆,直到同月31日中午才退房,并有住房单及服务员为证;肇庆移动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当日许政伟的手机在肇庆市区,且有通话纪录,并在傍晚18时还有过通话。证人邓某证实,案发当日下午6时多许政伟、巢志坚到其大排档吃饭,晚上还去唱OK,虽然后来邓某又否定这一证词,但这一证词与许政伟的辩解是吻合的。谭光盛案发时在北海也有多人间接证明及车票为证。
    还有,陈军雄、石玉良也分别承认参与了本案,其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情况有许多相符。这是一起致死5人的重大案件,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就知道如果参与本案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而陈军雄、石玉良为什么会分别作有罪供述,承认参与了本案?尤其是陈军雄供述的主要情节与现场勘查所见和尸体检验报告相吻合,甚至还能供出部份细节?这些情况不能不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使本案3上诉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口供来源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鉴于此案有不少矛盾之处、疑点颇多、部分事实不清,广西区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梧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改判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无罪,不承担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责任。
    
    ●技术证据缺乏
  无罪的证据被埋没
    此案虽已尘埃落定,3被告人最终还清白之身令人欣慰,然而它留给人们的遗憾却是很多。为什么历经9年办下来的案子最后还是一件冤案?    
    “此案发生后,上级十分重视,下了硬命令要求破获此案,因此办案人员有很大的压力,怕下不了这个台阶。”一位熟悉当时情况的人士告诉笔者。当破案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它偏离刑侦业务范围就在所难免,其实侦破工作也有它自身的规律,要依赖于线索和证据,在这两项缺乏的情况下,有些案子并不是一下就能破的。
    此案中,技术证据、物质证据的作用有多大?“其实此案公安在侦查中,更多的是依赖嫌疑人口供,可称是典型的‘口供之王’破案,缺少相应的技术侦破手段。如认定许政伟先敲门进屋,却没有门上的指纹鉴定;现场血迹也没有作鉴定;称许政伟拿出赃款中的800元还给欧某,也没有对这些钞票作指纹鉴定。”郭金海律师告诉笔者。
    无罪证据的作用有多大?郭律师还提到,本案中,警方也找到一些许、谭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但警方却将它们予以埋没或否决。如许提到他当晚6时多在肇庆用手机与朋友通了电话,这就可以证明他当晚8时多根本不在现场,因为按当时的水、陆交通条件,他在2个小时内根本到不了现场。然而办案人员却要许承认其对手机作了手脚,使手机在肇庆能自动通话,人则回了梧州。“公、检、法既要搜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应搜寻他们无罪的证据”,然而警方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方的起诉书中都不提嫌疑人的无罪证据,一审、再审也没有对被告人的无罪证据进行充分的核查,有罪证据、无罪证据没有得到相同的地位,种种无罪证据就这样埋没了,使得有罪证据更加突显。
    检察监督的力量有多大?在此案中出现那么多的矛盾、疑点之处,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查觉?在许、谭释放之日却被送劳教,检察机关难道没有觉察异常?一位司法机关的领导在谈到佘祥林案时提到,以往公检法办案中强调的是互相配合,而不够重视监督。强调配合的结果,往往变成了妥协,有意无意地制造了冤案。
    在公安、公诉机关不拿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当回事”的情况下,在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自己取证的情况下,律师能不能充当为被告人收集无罪证据的作用?笔者采访了一些律师,他们都表示很难做到。首先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其次存在很大风险,弄不好会受到职业报复,被扣以伪证罪,因为你找到的无罪证据证人很有可能受到压力又改证词。所以辩护律师只有尽量地抓公诉方的证据上的漏洞了来反驳了,但“终归没有自己拿出新证据更扎实。”